刘仁文:国家和社会层面,还是四中全会决定的公布吧,关注度非常高,也引起了众人对法律前所未有的重视。
第三,云计算在技术上的成熟使互联网公司更快速准确地按照用户的地理位置信息提供本地服务。(2)如果看不清这一点,就会产生以基础服务压制其他竞争性增值服务的问题,从而使中立性变成一个问题。
这种实践在存在几家寡头平台的市场上最为常见,例如BAT三家巨头就在不断整合中小开发者,优化服务体系。本文将在第二至四节依次讨论上述四个问题,最后总结本文的发现。实际上整个纵向一体化的模式都是按照私人运营模式展开的,私人平台完全可以排斥一些竞争者的服务,而与另一些合作,建立联盟。因此运营商又开发出和特定OTT应用合作的新模式,例如中国移动的企业买单,用户免费使用的流量模式、腾讯和联通进行的微信沃卡合作定向流量模式等等。至此可以大致明确非中立性的思路如何主导中国互联网治理,反映在其中的仍然是条块分割的不断互动博弈。
这种主张还和互联网发展早期的端到端(end-to-end)原则和开放架构结合起来,认为正在出现的非中立性专有网络会遏制终端创新,特别是纵向一体化(vertical integration)模式。ISP目前还很难放弃既有的盈利渠道,特别是在内容和应用层不占优势的情况下,它们也更有动力打压不符合其利益的终端应用,这带来了中立性难题。在巡回法庭的设置上,需要综合考虑全国各类案件的数量、类型和分布情况,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理位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国家发展战略等综合因素。
进入专题: 巡回法庭 司法改革 法院组织 。如果当事人坚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本部为其转交的,最高人民法院本部也可以为其转交。五、关于巡回法庭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关系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工作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第二种意见认为,在短期内很难设立跨行政区划高级人民法院的情况下,由巡回法庭审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符合诉讼法规定,也有利于配合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管改革,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省级行政区划或涉及省级利益的重大案件,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因此,巡回法庭庭长或者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应当担任审判长。关于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说明: (一)关于行政和民商事一审案件。
因此,确定巡回区域时,不一定要与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和西北等原大行政区对应。首先,每个巡回法庭都配备了廉政监察员,负责巡回法庭的日常廉政监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的巡回审判是落实司法便民利民、深入乡间地头化解矛盾的一种审判方式,而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一个常设性的派出机构,职能定位上更侧重于依法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确保国家法律适用统一,方便群众诉讼只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二)关于行政和民商事二审、申请再审案件。
巡回法庭普遍设立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应当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监督指导上,主要审理一些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具有重大示范价值、能够作为指导性案例的案件。(二)与基层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的区别。需要注意的是,巡回法庭是一项全新的事物,与建国初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大区分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巡回审判都存在区别: (一)与最高人民法院大区分院的区别。《规定》共13条,对巡回法庭的设置地点、巡回区域、机构性质、受案范围、人员配置、办案机制、审判管理、廉政监督和当事人提交案件材料的程序等问题作出规定,择要说明如下。
如果双方不在一个巡回区,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则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指定管辖。《规定》第五条明确巡回法庭应当设立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咨询、材料收转、立案登记等服务。
《规定》第六条规定,对于当事人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出。《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九)项主要涉及适宜由巡回法庭办理的一些程序性事项,包括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案件、巡回区内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案件、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管辖权转移的案件、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等。
(二)关于合议庭办案机制。1954年,随着大行政区的撤销,大区分院也相继撤销。每名主审法官都配备相对固定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法官本人集中精力行使判断权和裁决权。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何帆,单位为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本部要求巡回法庭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移送本部审理的情形。
因此,《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就巡回法庭的审判力量配置、合议庭组成、主审法官办案机制和裁判文书签发机制作出原则规定。但实践中对于主审法官如何界定,存在不同认识,先后有独任法官、承办法官和审判长等不同理解。
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盖最高人民法院印章。(三)关于巡回法庭的廉政监督机制。
从落实中央关于巡回法庭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的角度考虑,巡回法庭应当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多数意见认为,跨行政区域案件总体数量较少,标准也很难确定,试点阶段不宜将受案范围定得过紧。
因此,《规定》第四条明确涉外商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未来将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区域和受案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第四款,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五)关于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当事人通过中国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即可查询到由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信息,及时了解和监督案件进展情况。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不是一个独立的法院,巡回法庭的审级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级。
《规定》第十条明确,最高人民法院选拔办案能力突出、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巡回法庭主审法官,巡回法庭的合议庭由主审法官组成。为了方便港澳台居民诉讼,便于开展区际司法协助,向港澳台地区展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将办理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列入巡回法庭工作范围。
总之,巡回法庭是新一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产物,在审判权力运行、人员分类管理、内设机构设置、法律统一适用、涉诉信访终结等方面都具有重大的改革创新意义,将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与完善。《规定》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在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对巡回法庭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民商事案件范围作出规定。
【作者简介】 贺小荣,单位为最高人民法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为兜底条款,供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扩大或收缩巡回法庭的受理案件范围使用。根据《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办法》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巡回法庭不再办理。
未来,巡回法庭还可以参照域外上诉法院的满席听审制度,探索由全体主审法官组成大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建立完善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制度,借助主审法官集体智慧,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统一法律适用。(三)关于申请再审和申诉。
巡回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审理或办理的案件必须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巡回法庭作出的裁判文书应当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依法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公开。
六、关于巡回法庭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巡回法庭作为新生事物,应当充分反映改革创新精神。我们认为,普通的涉外民事案件如涉外婚姻、涉外继承等在巡回法庭审理,更有利于便利群众诉讼,而涉外商事案件往往要考虑相关法律规则的统一适用,更适宜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